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輔導班術科講義(一)消費者保護法問答題 廖昭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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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01: 依據消費保護法規定,消費爭議之處理方式為何?(消保法 § 39)
A:依題意,消費爭議之處理:
1申訴: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為申訴。
2.調解:消費者在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申請調解。
3.消費訴訟:規定消費者除得依法提出申訴及調解外,並得提起消費訴訟。同時賦予消費者保護團體訴權。
 
Q 02: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保管義務為何?(消保法 § 20)
A: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
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1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Q 03: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有損害之虞者,對其採取限期改善內容為何?(消保法 § 36)
A: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Q 04: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對其採取緊急公告內容?(消保法 § 37)
A: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Q.05:何謂定型化契約? 其特徵為何?
A:一、定型化契約的意義:定型化的條款,係指契約當事人之ㄧ方,為與不特定之多數相對人訂約之用,而預先就契約內容所擬定之交易條款。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二、其特徵為
1.契約要式性:
2.契約普遍性與繼續性:
3.契約預先擬定。
4.契約雙方當事人之不平等性
三、功能          
1.效率化:節省人力、時間、費用
2.合理化:預估風險,預防風險之發生、限制風險之範圍、移轉風險
3.補充性:得為補充之規定以精確規範契約內容。
 
 
Q.06: 消費者保護法賠償規定為何?
A. :1.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2. 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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