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應注意現行法規及行政措施如何幫助失業者。特別摘錄,請學員務必仔細研讀,考試問答題會越來越鮮活。新式樣享學教育網就業服務輔導專班班主任 廖昭昌謹識。
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申請相關規定摘要
- 失業給付申請資格
一、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 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之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 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 二、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三、具有工作能力與繼續工作意願。 四、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申請應備文件
一、原投保單位之離職證明書(須載明足供認定非自願離職之事由)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正本驗畢歸還)。 【雇主如不願發給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給】 二、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正背面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三、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個人印章。
- 申請方式及地點
請親自至各公立就業服務站辦理。
- 給付規定
一、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最長發 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 長發給9個月。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二、受領失業給付未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再參加就業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 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三、依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 一為限。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四、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 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1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10%,最多加計20%,故給付或津貼標準最高可 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 就業保險給付種類
一、失業給付 【每月按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 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二、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者,按其尚未領取之失業給付金額之 50%一次發給。】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受訓期間每月按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被保險人之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60%計算,於被保險人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於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 給1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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