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全日及部分時間工作之判別
項目別 |
美國 |
加拿大 |
紐西蘭 |
全日時間工作者 (full-time employment) |
每週經常工時大於或等於35小時者。 |
每週經常工時大於或等於30小時者。 |
每週經常工時大於或等於30小時者。 |
部分時間工作者 (part-time employment) |
每週經常工時小於35小時者。 |
每週經常工時小於30小時者。 |
每週經常工時小於30小時者。 |
項目別 |
澳洲 |
中華民國 |
新加坡 |
全日時間工作者 (full-time employment) |
(a)每週經常工時大於或等於35小時者;或(b)每週經常工時小於35小時,但資料標準週之實際工時大於或等於35小時者。 |
(a)每週應工作時數達到場所規定之正常上班時數者;或(b)以農事工作為主業之經常性從事農事工作者;或(c)平均每週工時超過40小時之無固定雇主與廠外按件計酬受雇者及自營作業者1。 |
契約規定每週正常工時大於或等於30小時者。 |
部分時間工作者(part-time employment) |
每週經常工時小於35小時,且資料標準週之實際工時亦小於35小時者。 |
契約規定每週正常工時小於30小時者。 |
註1:未達40小時之自營作業者則由受訪者主觀認定為全日或部分時間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