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勞動力調查主要定義一覽表
項目別 |
美國 |
加拿大 |
澳洲 |
就業者(employment) |
在資料標準週內:(a)從事至少1小時之有酬工作,或15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者;或(b)有工作但因休假、生病、天氣惡劣、育兒、婚喪、勞資糾紛、在職訓練、及其他家庭因素而暫停工作者,不管他們是否在這段期間支領報酬,或是否他們已再尋找其他工作。 |
在資料標準週內:(a)所有從事任何有酬工作(勞雇關係、自營作業者)或無酬家屬工作者;或(b)有工作但因生病或失能、個人或家庭責任、休假、勞資爭議或其他原因而未做者(不包含短暫性被資遣、臨時性工作,及定於未來開始工作者)。 |
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十五歲:(a)從事至少1小時之有酬或無酬家屬工作;或(b)受雇者有工作而未做,包括:未工作時間至資料標準週結束為止未超過四週、未工作時間超過四週且領有報酬、輪班、罷工、持續收到勞工之賠償金且期待回復目前雇主的工作;或(c)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擁有工作、企業或農場而未做者。 |
失業者(unemployment) |
所有在資料標準週內沒有就業,但可隨時開始工作(除了短暫疾病因素無法工作),且積極找尋工作者(在資料標準週結束前的四週內找尋工作)。對於那些被資遣(laid off)而等待回復工作者並不需要找尋工作這個條件,即可歸於失業者。 |
在資料標準週內:(a)短暫性被資遣,期待回復工作且隨時可以工作者;或(b)没有工作,過去四週內有積極找尋工作,且隨時可以工作者;或(c)定於資料標準週結束後四週內開始工作,且隨時可以工作者(future starters)。 |
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十五歲不是就業者,且(a)於資料標準週結束前四週內有積極找尋全日或部分時間工作,且(Ⅰ)隨時可以工作;或(Ⅱ)定於資料標準週結束後四週內開始工作,且隨時可以工作者(future starters)。 |
勞動力(the labor force ) |
就業者加失業者 |
在資料準週內年滿十五歲屬就業者及失業者之民間人口。 |
就業者加失業者 |
非勞動力 (not in the labor force) |
所有居住於普通住戶中,既不是就業亦非失業者。包括怯志工作者,即雖為非勞動力但想要且可隨時開始工作,並曾於過去12個月中找尋工作,但現在因相信並無工作機會或無法符合任何工作條件而未找工作者。 |
在資料標準週內非屬就業者也非失業者。 |
非就業者也非失業者,包含:料理家務、退休、暫時無法工作、公共場所(醫院、療養院、入獄)、宗教人員、志工。 |
就業率(employment rate) |
就業者/十六歲以上民間人口(%) |
就業者/十五歲以上民間人口(%) |
就業者/十五歲以上民間人口(%) |
失業率(unemployment rate) |
失業者/勞動力(%) |
失業者/勞動力(%) |
失業者/勞動力(%) |
勞動力參與率(participation rate) |
勞動力/十六歲以上民間人口(%) |
勞動力/十五歲以上民間人口(%) |
勞動力/十五歲以上民間人口(%) |
世界各國勞動力調查主要定義一覽表(續一)
項目別 |
紐西蘭 |
英國 |
韓國 |
就業者(employment) |
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十五歲:(a)從事至少1小時之有酬工作;或(b)從事至少1小時(1990年四月以前為15小時)之無酬家屬工作;或(c)有工作但因生病或受傷、個人或家庭責任、天氣惡劣或機器故障、勞資糾紛、休假等原因而未做者。 |
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十六歲:(a)至少從事1小時之有酬工作(受雇者或自營作業者);或(b)因休假而暫停工作;或(c)參加政府贊助之訓練與就業計劃;或(d)從事無酬家屬工作者。 |
在資料標準週內從事至少1小時以上之有酬工作或18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有工作但因天氣惡劣、短暫生病等暫時未做也視為就業者。 |
失業者(unemployment) |
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十五歲沒有有酬工作,隨時可以工作,且(a)資料標準週結束前四週內有積極找尋工作;或(b)定於資料標準週結束後四週內開始工作。 |
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十六歲:(a)没有工作,想要工作,過去四週有積極找尋作,且未來兩週如有工作機會隨時可以工作,或(b)定於未來兩週內開始一份新工作。 |
資料標準週未工作但隨時可以工作且積極找工作者。沒有工作也沒有積極找工作,但定於資料標準週後一個月內開始一份新的工作,也視為失業者。 |
勞動力或經濟活動人口(the labor force or economically active population) |
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十五歲之就業者及失業者。 |
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十六歲之就業者及失業者。 |
包含就業者及失業者 |
非勞動力或非經濟活動人口 (not in the labor force or economically inactive population) |
在資料標週內年滿十五歲非屬就業者也非失業者,包含:退休、料理家務、求學、身心障礙、資料標準週暫時無法工作、没有積極找尋工作者。 |
非就業者也非失業者,包含料理家務及退休等人口。 |
非屬就業者也非失業者 |
就業率(employment rate) |
|
就業者/十六歲以上民間人口(%) |
就業者/經濟活動人口(%) |
失業率(unemployment rate) |
失業者/勞動力(%) |
失業者/經濟活動人口(%) |
失業者/經濟活動人口(%) |
勞動力參與率(participation rate) |
勞動力/十五歲以上民間人口(%) |
經濟活動人口/十六歲以上民間人口(%) |
經濟活動人口/十五歲以上民間人口(%) |
世界各國勞動力調查主要定義一覽表(續完)
項目別 |
中華民國 |
日本 |
新加坡 |
就業者(employment) |
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十五歲從事有酬工作者,或從事15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 |
就業且在工作:所有為薪資或利潤而工作的人或在資料標準週內至少工作1小時之無酬家屬工作者。 就業,但未在工作:(1)資料標準週不在工作卻領有報酬之受雇者;(2)未工作時間未超過30天之自營作業者。 |
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十五歲:(1)為薪資、利潤或家庭所得至少工作1小時者;或(2)因生病、受傷、機器故障,及勞資爭議或其他原因而暫時未工作者。 |
失業者 (unemployment) |
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十五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a)無工作;(b)隨時可以工作;(c)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此外,尚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始工作亦無報酬者。 |
資料標準週未工作,但現在隨時可開始工作,且積極找工作或等待過去找尋工作的結果。 |
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十五歲没有工作,隨時可以工作且積極找尋工作者。包含沒有工作但於資料標準週後開始自營企業或一個新的工作。 |
勞動力或經濟活動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