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令不合理的地方(四)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

廖昭昌閱讀勞工法律心得筆記

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

第十條   (預告期間員工工作權)

員工於預告期間就任新職,原雇主仍須依協商同意書,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未經協商之前,雇主不得在預告期間將員工任意調職或解僱。

 

分析:

預告期間,當然員工可以開始找工作,但尚未解職之前,於預告期間,員工如果因此找到新職,而主動去舊職,而就新職。是否仍需給予資遣費呢?

 

一般公務員及國營事業單位福利很好,員工會想待到退休,乃至,已經提出退休在等待退休生效日,就常看到這些人已經狀況外了,早已不再做事。這種領納稅人的錢,可以說吃夠夠,其實是不對的。

反之,在民間機構福利差,員工很難待到五年以上,自願離職者,豈有領資遣費的道理,若是員工能等到辦妥退休或資遣手續,離職後再去新工作上任,並無不便。至少公司撐不下去,非得拿一筆錢出來資遣員工,員工應領一天錢作一天事,如果已經迫不及待,要離職並在預告期間找好新職,代表他的就業力甚強,並非職場弱勢,為何這種主動離職者,反而能夠兩頭領錢,既領另一家公司的薪酬,同時領原公司的資遣費呢?

這一條,也是公益條款,與企業主創業的目的不相符合。

 

nd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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