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令不合理的地方(一)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

廖昭昌讀勞工法律心得筆記

1.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係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其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定期契約之勞工。

問:為何排列不是從小到大或從大到小,比如小於30人→30人以上未滿200人→200人以上未滿500人→500人以上,而是小於30人→大於200人→30人以上未滿200人→500人以上

二問:為何第二款要分兩部分,200人以上→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而不分成兩款,使每一種級距獨立成一款

三問:為何第二款有200人以上,第三款又有500人以上,雖然說第三款是以同一事業單位計算,基礎與第二款的同一單位同一廠場不同,但明顯有重疊的可能,週延性及互斥性不好,容易有誤解。

nd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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