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照考試相關規定

行政院勞委會中部辦公室 常見答客問 – 就業服務乙級證照相關 (http://www.labor.gov.tw公布)

 

一、人力仲介業從業資格為何?

答:(一)依勞委會職業訓練局96年1月 3日勞職外字第0960500003 號令修正發布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就業服務法第36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二、…,三、就業服務職類技能檢定合格,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二)本(96)年起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資格之取得,改以技能檢定方式辦理,凡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並通過「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領有「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證者,由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據以核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持有「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即具備從業資格。

 

二、通過「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者,是否即具備「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資格?

答:(一)查本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資格,係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2章第7條規定辦理,對具一定學歷、工作資歷或訓練時數規定者,所提供之技術能力檢測;而勞委會職業訓練局96年1月 3日勞職外字第0960500003 號令修正發布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明訂:「就業服務法第36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二、…,三、就業服務職類技能檢定合格,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係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勞委會職業訓練局)依其業務職掌對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從業資格之規定,二者之資格認定性質及法源依據並不相同。

(二)對具「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資格,並通過學、術科測試合格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核發乙級技術士證,惟如未具備「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所訂,應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學歷者,依該法規定將不予發給「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換言之,人力仲介業從業資格,有基本學歷之限制。

 

三、、「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能檢定測試的技能項目、種類和標準內容為何?

就業服務技術士之檢定範圍如下:

(一)有關學科與術科之範圍,包括職業介紹及人力仲介、招募、職涯諮詢輔導等三項目,請參照規範(請上網下載參閱:網址www.labor.gov.tw,之熱門主題之技能檢定規範之19500就業服務)所列各項技能種類,含技能標準與相關知識。

(二)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之檢定之標準,概以就業服務管理人員應具備之熟悉相關法令、蒐集分析與應用就業市場、專業精神與職業倫理及顧客關係管理等,為主要檢定內容。

 

四、「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能檢定報檢資格為何?

答:

(一) 97.1.8勞職外字第0910503005號令修正發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

(二) 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應檢資格為:「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同等學力資格認定基準,詳見www.labor.gov.tw公告訊息】

 

五、「就業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是否有開辦丙級?

答:查「就業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僅開辦乙級(單一級別)。

 

六、「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能檢定測試何時辦理?簡章及報名表何時發售?何地可購買?

答:97年度第二梯次:
報名表發售:97/04/29-97/05/22
團體報名: 97/05/13-97/05/17
個別報名: 97/05/17-97/05/22
(報名時間08:30-17:30 97/05/22當天延長至晚上8點為止)
測驗日期: 97/07/27 (日)

可至7-11超商或各地區報名地點購買「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七、「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能檢定測試科目及方式為何?

答:查技能檢定測試科目分為學科及術科,本職類乙級學科測試採測驗題(選擇80題)方式辦理,術科測試採紙筆開放式作答(即申論、簡答、分析等方式),各科以60分為及格,學、術科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如成績僅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條規定,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

 

八、已取得本會職業訓練局核發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是否仍須參加「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能檢定?

答:(一)為促進國民就業,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我國於81年5月8日制定「就業服務法」,開放民間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就業服務工作,並為提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之素質,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6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備置一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其資格及數額規範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6條。

(二)又,隨經濟發展及開放引進外籍勞工,就業服務業務蓬勃發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力仲介業者)數量倍增,因同業競爭,不實廣告、超收費用等非法情事時有所聞,本會職業訓練局除積極修改相關法令加強規範外,並配合就業服務業多元化,提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專業知識及倫理道德,辦理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講習及測驗,及格者核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即所謂從業執照,本項測驗原由職業訓練局主管辦理,現為節省行政成本及定期辦理,自96年度起改由本會中部辦公室以技術士技能檢定方式辦理,凡通過本職類技能檢定者,除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核發乙級技術士證外,並由職業訓練局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而原已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依法已可從事就業服務工作,惟該等人員應依規定辦理證書定期換發,無須再報名參加技能檢定。

 

九、持「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是否可以據以申請「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證照?

答:「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即俗稱之從業執照,與技術士證照之法源、性質及效力均不相同,無法對照相互換發,民眾如欲取得技術士證,必須通過技能檢定測試。

nd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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