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師憑著經驗與學識,也憑著客觀與理性,更憑著數十家乃至數百企業輔導經驗,提供企業主所需要的錦囊妙方,這樣的企業醫生,要不要證照?
記得多年前我在中央標準局,現在的智慧財產局前身任專利審查委員(現在改為專利審查官)時,正逢美國每年祭出301條款懲罰我們政府保護智慧財產不力之際,很多工業設計教授順勢鼓吹推動「工業設計法」,後來由工業設計協會長年性的舉辦公聽會,請來一些工業設計系畢業的校友不斷呼籲,要制定非經專業證照合格不得從事工業設計工作,儼然把工業設計法推向「工業設計師法」,說穿了就是利益綁標。
前幾年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有委託企業管理顧問協會BMCA推動整合管理顧問業之計畫,顧問協會就在自己的協會裏辦了若干場討論會,最後提出的配套方案,在成果發表時,包含導入了ICMCI國際註冊諮詢師的制度,他們在台灣也辦了培訓CMC顧問師授証,也對外宣稱CMC團體之會員,也搶先加入ICMCI會員,不久驚動大陸因此入會,接著推動兩岸關係,交涉經由北京認可,去北京取得授證,在年會報告中,秘書長還提到一行多少人代表去北京捧回來證書發放。
在這樣的推動下我看到的是:
一、違反商標法:因為CMC的商標不是向中華民國政府註冊,中華民國政府註冊的商標CMC有114家,其中唯一的團體標章CMC是輔導專家協會早在十年前取得,輔導專家協會的正式會員資格是經政府考試頒證的專家證書,專家協會有商標法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法源基礎,也有維護政府公信力與公權力的意義,商標法第29條「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很明顯使用外國的CMC顧問師一定會與國內經註冊在案的CMC輔導專家有混淆之虞。同法第81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分裂顧問族群:去提倡一個國外普及率很低公信力不高的認證體系ICMCI,將他導入國內,結果把現在的顧問師分成兩派,還得讓消費者間接花錢去繳給ICMCI認證費。
三、喪權辱國:正如今年顧問協會新春團拜會上三位主席台的現前任理事長分別説的及上次大會上主席報告的「積極推動cmc証照制度」、「可取得北京中央之授證」、「台灣已經不再有顧問市場」、「我都在祖國大陸發展」、「不要再爭取政府標案」,充滿著看衰台灣,期盼「祖國政權」加持的西瓜效應。
前年中小企業處黃組長曾在辦公室對我說「為何專家協會不來標整合管理顧問業加值營運案」我告訴他「一方面我自知實力不夠,一方面多年參與投標經驗我蠻篤定主辦單位心早有所屬」,黃組長告訴我後者以後不會再發生。後來真的換成cpc執行,每次開會都有邀請產官學研顧五類團體,我還曾一同出席在泰國舉辦的APEC會議,在會中報告國內顧問業的發展,也見識到各國政府積極參與提升生產力的措施,日後我將一一介紹其他國家最新的中小企業輔導措施。我很難相信我政府每年上千萬的輔導預算給顧問協會,最後流於向祖國大陸交心,或將對專家授證的權責拱手讓給在世界上鮮為人知的ICMCI。
企業選擇顧問是根據其需要,市場在充份開放競爭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顧問師需要什麼服務,雖然千奇百怪,但總以自己能勝任為起點,滿足顧客需求為終點。顧問技術最容易移轉的是諮詢工具,而最基本的條件是顧問倫理。這兩項是可以規範要求,加上學經歷的消極資格,其它均不適合做為評鑑準則。ICMCI的註冊要件要接受其合格顧問師訓練,其主要的訓練課程也是顧問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