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新式樣?新式樣專利與新型、發明有何區別?

專利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稱新式樣者,謂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第一百零七條亦言及,申請前已有相同或近似之式樣公開在先,或所申請之新式樣係熟習該項技術者易於思及之創作,皆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式樣專利。依上述兩法條引申之意義為:凡物品外觀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設計,若申請日前無相同、近似者公開在先,且非熟習該項物品設計人仕所顯而易知者,可取得新式樣專利。

新式樣專利與新型、發明等功能型專利主要的區隔,應著重於視覺效果之增進強化,藉商品之造形提昇其品質感受,吸引一般消費者之視覺注意,進而產生購買之興趣者,由是得知,新式樣之形狀、花紋或色彩,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反之,新型、發明功能型專利之形狀、構造、裝置則在於其功能、技術、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

nd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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