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議會議員日前在議會質詢:「教師會幹部依『處理會務』為由,成為每周只上4節課的part time教師,可坐領6、7萬高薪,每年還有3個月的寒暑假,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教壞囝仔大細。」
學者陳家煜6月11日在媒體投書中提到,美國企業福利制度越來越好,企業工會因此式微,反而政府工會成員數逆勢上揚,成為既獲政府保障,又是街頭勞工運動抗爭的強大勢力,此非國家之福。
陳家煜也提到,美國的教師工會成立後,國中小學以下的公立學校的競爭力越來越弱,因為工會獎劣汰優,教師吃大鍋飯而缺乏競爭力,導致中學教育一落千丈,這些事情也將在台灣上演。
當老師的不斷被民代、學者、媒體頻頻點名,形象被不公不義化,對孩子的教育將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事實上,《工會法》6月1日三讀修正通過後,教師將可籌組工會,其工作環境、權利義務獲得勞動三法的保障,不過,休假、敘薪、撫恤、退休等,也同時獲得《教師法》等相關法令保障,享有一般勞動者沒有的寒暑假、優渥工資、彈性工時。
坦率的說,就是民主台灣,將出現一群由政府高度保護,卻又自稱為勞工的「教育新貴」,衍生新的不公,恐怕會加速激化各界對於教師福利的「羨慕」情緒。
掌握修法時機 維護受教權
事實上,維護學生受教權的核心關鍵在於提升教學績效、處理不適任教師,都可以趁著修法過程,一併考量和改進。
舉例來說,教師專業評鑑制度遲遲未上路。教師成績考核時,各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的成員完全沒有家長,全數都是教師和校內行政人員,各校教師考績幾乎9成9都是甲等。
「狠師狂甩小二生九巴掌」等校園體罰個案,震驚社會,老師影響兒童既深且遠,老師適任與否的問題不可「低標準」處理。但據台北市教育局統計,全市各級學校教師約2萬4千人,從民國88年到96年間只有31名不適任教師被停聘、解聘或不續聘。
連前行政院副院長朱立倫在縣長任內,都曾批評教育局「鄉愿」,他認為桃園縣有1萬6千多名老師,96年因「不適任」被淘汰的是零。
但是教育部、縣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非行政職的教師成員至少超過3分之2,這也長期遭到家長團體質疑「處理不適任教師的過程,師師相護,績效不彰,反讓更多學生受害」。
擇法適用的種種問題
究竟不修法、擇法適用,會有多嚴重?
舉例來說,過去教師聘任、不適任教師處理是由教評會主導,工會法通過後,教師也是「勞方」了,面對教師的選聘與任用,甚至薪資的衝突,到底該引用教師法進行申訴?進行勞資協商或勞資爭議處理?甚而行政訴訟?行政管理的法規應有一致性,總不能雖心所欲的將兩個辦法輪流交替使用吧!
要杜絕不公不義,教育部應該要負起最大責任,在教師組織工會之前,先修正《教師法》。
修法重點,建議《教師法》第三章有關教師聘任程、停聘、解聘、不續聘等相關規定,應該以勞資爭議處理,若適用《教師法》,屆時資方將無法制衡勞方,變成勞方主導停聘、解聘等事宜,相當不合理。
第五章有關教師待遇的規定及教師適用的「教師待遇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也不能適用。
教師既然是勞工,就要以勞資協商為基礎,未來是否隨公務人員調薪,都應該由勞資協商,甚至連請假,也不能再適用教師請假規則,是否有寒暑假、工時多長都應該符合《勞基法》規定。
教師在相關委員會的比例,對於政策、教師權益等議決結果都有關鍵影響。《教師法》中有關教師組織的規定,也應該要修法,否則讓教師會與教師工會並存,人選重疊性很高,教師會、教師工會兩方維護權益的利害關係一致,勢必形成一股巨大力量,未來在相關的政策會議或團體中,占有兩名以上的席次,比校長、家長更有力量影響政策走向,對規劃政策非好事。
反對會務假由國家負擔
教師工會顯然是民間團體,反對教師工會的會務假由國家負擔。根據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估算全國各級教師組織幹部會務假,代價為100億,雖教育部說可能「不至於有100億」,仍未清楚交代會務假之經費從哪兒支出?
新增的會務假經費,對教育預算日益拮据之政府財務無異雪上加霜。會務假不應由教育經費撥支,排擠教育經費。拿全國納稅人的經費,推動無助學生受教權益的教師工會會務,將難服社會大眾。
社會追求公平正義,沒有任何一個團體可自由心證、擇法適用,教師想擁有《工會法》賦予的權利義務,又受到《教師法》保障待遇,這已不是教師個人或團體的選擇而已,而是社會公義的問題,教育部對這項問題應及早因應。
(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