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是以之前的公司申請,但本身是發明人,想詢問現在的公司若要延用需告知前公司嗎? 廖昭昌 顧問答覆 |
問.題.描.述
已申請六國的專利,但申請是以之前公司的名義,但是本身是發明人,想詢問現在的公司若要延用需告知前公司嗎? 顧.問.分.析
答:不行利權屬於申請權人者,而非發明人 二、原公司申請專利時,用個案的發明申請,至未給予加薪或額外獎金,且日後以營業不佳為由,將之解職,可否主張專利權歸屬? 答:不行,兩者不能混淆,個案與原公司在勞動條件之爭議可訴諸勞工局等單位解決,但無關申請權之讓與問題。 三、以後申請專利用個人名義好還是公司名義? 答:為其解說專利法與著作權整相關出資人與受雇人之權利義務,又個案已自創新公司,則兩者皆可,但為其分析利害關係,如用自已名義,專利費用不能當作公司費用提列且專利不能在公司資產中作價等。 四、如何解決第一個專利因前公司已關門歇業所致之無法實施之損失? 答:可利用再改良再發明,用第二代專利的新穎性去創造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