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胎假的觀念和用意良善,但不宜用立法強制實施。一則民間一時跟不上,增加違法情況,也增加取締違法的業務,更增加企業界的壓力和緊張。二則容易做到的往往是公家單位,所以,又拉大公務員和民間待遇與福利的差距,照成民間勞工對公務員的不滿。三者,現況國人雇主普遍有同情心,未立法安胎假時,雇主給勞工安胎假是恩惠,可加深彼此情感,立法後,雇主變成義務,不給是違法,給是應該。反而增加勞資關係的緊張。立法說最高可請一年,雖然是極極少數,但雇主擔心有假借安胎假之名的怠工者,形成稽核與管控的壓力,最後投射成為避免聘僱待產孕婦,反造成對婦女的傷害。現階段解決失業問題,先從提高勞工生產力,使雇主依賴勞工,樂意多聘僱員工下手,不可從減輕勞工生產力,使雇主減少聘僱弱勢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