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業給付申請資格
一、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 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之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 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 二、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三、具有工作能力與繼續工作意願。 四、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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