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國內外企業經營環境嚴峻,全球性的經濟不景氣,加上大陸崛起,廠商在國際貿易上,面臨因為原料與工資成本無法與大陸競爭,靠代工起家的傳統產業,訂單大量外移,逼得大廠商被迫出走。
中小企業往往在微薄的利潤下,為求生存,避稅節稅是必然的路,往往淨利不到5%,怎麼繳得起5%營業稅,又加上人力資源不豐富,若要真正做到完善的會計制度建立,間接成本會更高,記帳業乃以低成本作帳代工而興起,營業所得稅常以所謂書審方式報繳,書審更是便宜行事,明明是虧損也要依所謂同業利潤標準課稅,又付不起會計師簽證的費用,因此銀行很少會承認中小企業的財務報表,更別說貸款給中小企業。即使所謂政策性貸款,政府拿出信保基金幫創業主擔保,銀行也是要求以廠商負責人個人名義借貸,廠商在這種情況下能取得資金擴大產能,並藉此移轉到大陸去的,相較於中大型企業,可說是難上加難。
策略上不能西進以求降低成本,戰術上不能取得銀行低利貸款,只有靠著盡量降低人事費用。偏偏第一流的人才被大企業挖走,第二流的人才被公部門考走,只好用第三流的人,給較低的薪資,惡性循環下員工生產力低,流動力高、招募聘僱成本高。從結構上仔細分析,中小企業成功的比例很低,微型企業的老闆只是苦行的勞工代表,小企業的老闆要當校長兼撞鐘,生產力不高。因此兩者經營風險巨大,從創業貸款運用信保基金不到七年,貸款戶繳息不正常的比例超過四分之三,可見經營風險之高。
身為經濟部創業顧問師,我常常懷疑,在輔導創業主的績效上,會不會「盲人引盲人,相率入火坑」。
最近看關廠歇業的消息層出不窮,新聞一出來常常是勞委會的官員在譴責廠商惡意倒閉。我常有不一樣的解讀,大廠有一流的會計,能夠從稅務做到管理,能夠運用數字量化管理,預見預謀預行,經營稍有困難,銀行可以融資,虧損一出來,馬上發覺,調整管理,人事上汰弱留強,一點都不手軟,於是,台灣的工廠漸進式的縮編,大陸化名設廠,台灣的勞工跟著去大陸,忍著三個月讓你回來見老婆一次,多少台灣家庭破滅根源於此。沒事!
偏偏小廠因為會計做不好,盈虧算不精,往往該提前倒閉的,繼續苦撐,先是標會、後來賣房產、後來去地下錢莊借錢,最後還是免不了要倒閉。這個老早要爆出來的倒閉案,往往替政府多負擔了老多年的失業金,最後宣布倒閉時,往往被說成惡性倒閉。
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第一條「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雇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並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大量的認定是以同一廠場雇用勞工未滿三十人者在六十日內解雇勞工逾十人;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在六十日內解雇逾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二百人以上者;在六十日內解雇逾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者;而再同一事業單位若雇用勞工數在五百人以上,於六十日內解雇勞工逾五分之一者均屬之。
總之從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的角度,是從果地行而忽略因地心。為什麼會造成虧損?我相信沒有一個企業主不先追求賺錢,而是先追求逃債。很多中小企業主由於「婦人之仁」,聘人時沒有像大企業用性向測驗、心理測驗、筆試、技能實測、口試、甚至看八字選人才,發覺不適用時,自以為可以激勵他、感動他、啟發他、訓練他,落得有一天依勞基法第11條第一項第二款的下場「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的所謂經濟解雇。最後依勞基法第17條要發給「每滿一年要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這就是苦撐的結果,結果多替政府安定了員工好幾年,最後還要給近似退休金的資遣費。
從這裡可以看出中小企業主的悲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