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文獻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 - 法源法律網2022-02-07 「DRAM 大廠被控侵害營業秘密 雙方達成和解後 二審輕判」
- 吳尚昆律師著「[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2第3週」
- 營業秘密法第2條
摘記
1.六項判斷營業秘密之依據
(1)外界對該資訊所知的範圍。
(2)受僱人及企業有關之人對於資訊了解的程度。
(3)資訊擁有者為保障資訊秘密,所採行措施之程度。
(4)資訊擁有者及其競爭者之價值。
(5)資訊擁有者為開發資訊所付出之努力或金錢之總數。
(6)第三人合法取得或複製資訊之難易程度。
2. 營業秘 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 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 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3. 何謂「營業秘密」?或謂:「營業秘密非必僅雇主一人知悉,其他少數人縱亦知悉該秘密,對其於不知者,仍為秘密」;又謂「前述營業秘密,非必限於生產技能方面,舉凡生產、管理、銷售、市場、人事、財務等雇主所營各項業務,均有其秘密性,僅其重要程度之差別而已」。
4. 何謂「營業秘密」?或謂:「營業秘密非必僅雇主一人知悉,其他少數人縱亦知悉該秘密,對其於不知者,仍為秘密」;又謂「前述營業秘密,非必限於生產技能方面,舉凡生產、管理、銷售、市場、人事、財務等雇主所營各項業務,均有其秘密性,僅其重要程度之差別而已」。
5. 離職後禁止競業契約有時亦約定勞工保守營業秘密之義務,縱使無此約定,勞工依勞動契約在其離職後亦有相對保守秘密之義務,此即在雇主合法利益維護之必要範圍內,有守密之義務。
6. 營業秘密必須具有祕密性,即若營業事項(如顧客名單、生產技術及其他有關資訊)須非一般人普遍知曉或為某個領域人士透過其知識輕易獲得者,方係營業秘密範圍。
7. 生產技術之程序或方法在同業中並非唯一的或重大不同者,其不得謂營業秘密。
8. 若未詳細論述各資訊何以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之心證理由,僅籠統說明該等資訊,已記載客戶名稱、品牌、地址、聯絡人、電話等基本資料或聯絡方法,亦記載產品之成分、劑量、報價及訂單等資訊,尚無法認定上開各資訊為該公司與客戶交易往來過程中,經長期累積所得之交易紀錄,投入相當人力心力彙總所得,故若認均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值等情,仍嫌速斷。
9. 雖擁有「供應商合約」、「授權書」(見他字第6762號偵查卷第44至50頁、第78頁),但告訴者若非所載之當事人,無法直接推論告訴者為該等資訊之所有人。
10. 對於是否符合秘密性及經濟價值,應有明確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如僅提供飲料代工報價、紙箱報價單等資料(同上卷第60、70產品之名稱、數量及價格,似僅為廠商提供之瓶蓋、紙箱等產品之報價,與產品製程、成分、配方、比例無關,仍未必可以佐證為相關業界或專業領域之人自市場中無法輕易知悉或取得之資訊,關鍵在於:能否有堅實證據能謂非該專業領域之一般知識,乃經原告訴者相當努力所獲得,而認係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範疇。